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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06-26 11:16  

各院部: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家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407号文件),2016年教育部、教育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即可,不得再要求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村(街道)、乡镇、县三级民政部门都盖有公章的贫困证明。各院部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举一反三,发现有要求提供“三级贫困证明”以及在国家政策之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要立即予以纠正。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院部要牢固树立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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