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完善我院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4%提取。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单独核算、分类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发放校内励志奖学金;
2.用于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3.学生的减免学费;
4.支付勤工助学工资;
5.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6.其他不可预见性的情况,经学院研究决定需要资助的。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资助对象为我院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中专、五年制和“3+2”的所有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应纳入学院的整体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校内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优秀学生励志奖学金和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励志奖学金的等级额度。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十条 优秀学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我院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制中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
2.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品质优良,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追求进步;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奋进、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考试作弊行为;
6.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经济困难;
7.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8.优秀学生励志奖学金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的前25%的学生中产生。
第十一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成立院系、部两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内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院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和各系、部主任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系、部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或书记担任,成员由系、部学生管理秘书、辅导员等人员组成。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资助中心)根据学院当年注册在籍的学生人数,按名额比例向各系、部分配各等级校内励志奖学金名额。
3.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校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教学班,班级受理学生申请。同时,各班级根据学生上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进行综合排名,并按照排名组织学生评选。
4.各系、部汇总各班级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并报经系、部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各系、部公示3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有异议的学生要认真进行调查和核实。
5.公示结束后,各系、部将推荐的学生名单、申请材料及《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院资助中心进行汇总。
6.院奖学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校内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7.院资助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公示栏公示3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有异议的学生要认真进行调查和核实。
8.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整理下发学院文件,对获奖的学生予以表彰,发放荣誉证书和校内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在国家、省、市大型比赛(社会活动)中获奖者、道德模范或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十三条 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德育和“五四青年标兵”五类,具体奖励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 |
获奖等级 |
团体项目(3人以上) |
个人项目 |
奖金数额 |
奖金数额 |
国家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
一等奖 |
3000元 |
1000元 |
二等奖 |
2000元 |
800元 |
三等奖 |
1000元 |
500元 |
省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
一等奖 |
1000元 |
500元 |
二等奖 |
800元 |
300元 |
三等奖 |
500元 |
200元 |
市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
一等奖 |
500元 |
300元 |
二等奖 |
300元 |
200元 |
三等奖 |
200元 |
100元 |
德育单项奖(见义勇为、抗洪抢险、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事迹突出者) |
1000元 |
500元 |
五四青年标兵 |
|
|
500元 |
第十四条 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的申报:
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在每年4月份和11月份进行申报,获奖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获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申请表》,经过系、部审核同意后,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报院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于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的管理:
1.每年4月份申报的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为上年11月份至当年3月份所获奖项,每年11月份申报的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为当年4月份至10月份所获奖项,一项奖项不得重复申报。如有重复申报的,除责令其退回重复申报所发奖学金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处理。
2.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奖励由教务处统一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发放,不再单独发放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四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2.身患残疾且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4.当年未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餐窗口补贴;
6.其他不可预见性的情况,系、部研究后认为需要资助的。
第十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
1.特殊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在500-2000元之间,具体标准参照河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政策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餐窗口补贴根据每月实际情况核拨。
第十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1.特殊困难补助在每年4月份和11月份进行申报,须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阐述申请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经过系、部审核并提出资助额度意见后,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报院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发放。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餐窗口补贴由总务处每月上报应补贴金额,财务处核算,有关领导审批后进行核拨。
第十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后续管理:
系、部应对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建立跟踪档案,对其经济情况和日常表现进行调查,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
1.如该生经济情况好转,且不再符合发放条件,应立即停止发放,并回收剩余款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1)学生在领取特殊困难补助的款项之后未用于解决生活困难,挪作他用的;
(2)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3)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4)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第五章 减免学费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1.革命烈士子女;
2.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学院认为因其他情况可以减免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减免学费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进行集中申报,须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阐述申请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经过系、部审核并提出减免额度意见后,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报院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发放。
第二十二条 减免学费的后续管理
1.凡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企业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不予减免学费;
2.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3.对家庭经济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除令其全部补交减免学费外,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4.因其它原因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的。
第六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短期临时性岗位两种。前者岗位指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人部门申请,经审定设立。后者岗位由用人部门与学生处联系,临时完成一些突击性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每学期开学初,由用人部门统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经系、部主任、学生处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财务处处长和院长审批后,交由院资助中心备案。院资助中心根据根据用人部门的需要,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的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目前原则上不低于三门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报酬支付可上浮20%-30%。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由申请用人部门统一管理考核,于每年双月份下月的5日填写《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报经部门(或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院资助中心统一造表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施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特长学生单项奖学金申请表
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