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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18-01-03 23:11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决定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 为了保证学分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拓展学生自主发展的空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我校各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或者环节,包括基础能力课程(含公共素质课程和公共技能课程)和专业能力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实践课程)。

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的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和自身素质拓展的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拓展课程、社会能力课程、通识教育课程。

第四条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根据各门课程或者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及课时量确定学分值。同时规定了各专业的毕业总学分。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及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活动,对于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1.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发明、论文发表

(1)国家级竞赛: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

(2)省级竞赛: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

(3)市级竞赛: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4)专利发明:发明专利6学分、实用新型专利4学分、外观设计专利2学分。

(5)在国家CN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核心期刊每篇6学分,一般学术期刊每篇2学分。

2.科技、文艺、体育竞赛、社会实践获奖

(1)取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者获得金、银、铜牌者,分别折算6、4、2学分。

(2)取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者获得前三名者,分别折算3、2、1学分。

(3)取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者获得前三名者,分别折算1.5、1、0.5学分。

以上项目学分的认定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请学分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峡职业学院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院部审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认定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课程及学分。学校加强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指导与管理,有创新创业意愿和潜质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可以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发表论文、专利发明成果必须与申请人所学专业、学业要求相关,否则不予折算学分。学分置换按照1:1的比例可以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开设的专业拓展课程、社会能力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不能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基础能力课程(含公共素质课程和公共技能课程)和专业能力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实践课程)。学分置换由学生本人填写《三门峡职业学院学分置换申请表》(见附表,2),各院部审核汇总,填写认定《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置换汇总表》(见附表3),经院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置换。

第三章 学制规定

第七条学校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对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同时所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限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及其以上,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的年限原则上为半年或者一年,毕业证的办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学习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因工作、学习、生活困难、休学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学生应当提前申请,申述正当理由,经院部同意、学校批准,可暂时中断学业,采取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办法,以期毕业。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两个月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两个月者;因某种特殊原因者;需要休学。休学由学生提出申请,院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休学,保留学籍,采取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办法,以期毕业。

第四章 免听与免修

第九条新生第一学期不允许申请免听,凡上学期课程考核全部达到良好以上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免听,经过批准后可以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需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免听课程的考试随正在开出课的正常考试进行,免听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第十条学生已经修读过的或者自学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者,经过审核有关材料并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可免修该课程,并同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免修课程考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准免修。

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请表,经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国防教育与军事技能训练、思想政治理论课、高职体育课、单独设置的实训课程、顶岗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均不得免听或者免修;技能训练课等没修读过的也不得免听或者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高职体育课或者军事技能训练,经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军事技能训练或者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或者军训领导小组指定的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项目设计、调查报告、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基础能力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能力课程及通识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单独设置的实训课程、顶岗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等级记分制。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三部分构成,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平时)占10%,课堂提问,平时作业、训练项目完成情况等形成性评价(技术)占50%,期末考试,终结性评价(期末)占40%。

高职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平时)占10%,课内教学(技术)占50%,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期末)占40%。

根据《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合格,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以置换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通识课程学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与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应当按规定重修或补考,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重修课程应当填写重修申请表,经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重修。

学生重修某门课程原则上应当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者单独组班上课,因课程冲突或者个别课程不再开设,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应当实行教考分离。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或者免听。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通过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学生查询成绩后应该利用寒暑假对自己不合格的课程进行复习,准备开学后的补考工作。学生补考一般是针对上个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存在考试不及格、缓缺、缺考的科目都要按时参加正常补考,每学期开学初第二周为补考时间。全校基础能力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由学生所在院部组织,具体见当期的通知。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中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学期末考试结束后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成绩,对课程成绩产生异议,开学第一周内由学生向课程承担院部提出成绩复核的书面申请,课程承担院部汇总后通知相关教研室主任进行成绩复核,如确实有误,由任课教师填写《三门峡职业学院学生学业成绩修正申请表》(见附表4),经开课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七条专业拓展课不及格, 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拓展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社会能力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选或者另选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放弃的课程,其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填写《三门峡职业学院学生缓考审批表》(附表5),经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缓考不及格者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者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按零分记,擅自缺考或者违反考试纪律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分绩点是一段时间(如一学期、一年)内应修各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分数与该课程考核成绩绩点乘积之和除以该时间段内应修课程学分总和的商。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0

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学年总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H1W1+...+HkWk)/(W1+...+Wk)=∑HiWi/∑Wi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学分绩点均纳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学业预警、跳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和教风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切实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实施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学业困难、违规违纪等现象进行警示,并针对每个预警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沟通、约谈、课程辅导等相应的跟踪帮扶措施,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逐步消除学习中存在的困难。具体实施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通过自学、辅修或网络课程学习后,个人提出跳级申请,由院部及教务处审核后,提前参加本学期或其他学期将要开设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准予跳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40%者,应予留级,留级后编入下一届同一专业学习。若专业停止招生,学生可以申请跟班试读,申请试读者需经院部同意、学校批准。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40%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应当修课程总学分的60%者或者自入学起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的60%者,应当予退学。学生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由院部申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按学校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及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及其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分别经院部批准、学校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毕业手续。延迟毕业(不含休学)的学生,应当经院部批准,学校审批后,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延迟毕业的在校生需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并参加未取得学分的相应课程的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后才能换发毕业证书,重修课程考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五年制专科、“3+2”专科参照此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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