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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
2018-01-03 23:13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手段。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的关键。为维护我校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正常的考试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 考场规则

(一)笔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规定的考场,身份证丢失的,须提前办理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后按号就座,保持安静,并将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校验,证件不全或证件与考生信息不符者,禁止考生入场。

第二条笔试分为闭卷和开卷考试。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入场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答题要用黑色或蓝黑(只准用一种)颜色的钢笔、圆珠笔。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和草稿纸、手机等各种通信工具以及电子记事本等电子文具。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除允许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文具外,考试纪律要求与闭卷考试相同。

第三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准交卷出场。

第四条 考生所需草稿纸,一律由监考教师分发,不得用自备草稿纸,考后由监考教师收齐后交考点办公室。

第五条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考卷后,必须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班级、学号、姓名等栏目。

第六条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应当众答复解决,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七条 考试期间禁止在考场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谈笑喧哗,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八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布后,一律停止答卷,考生将试题扣放在课桌上,待监考老师验收试卷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 对于考场内外以任何方式支持、协助别人舞弊的考生,按违纪处理,对有意协助学生作弊的监考和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凡无故缺考者,取消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立即收缴作弊材料、工具等,将违纪作弊情况详细记录在《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和《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记录》(见附表2)上,并告知考生违纪作弊事实,要求考生在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和考场记录上签字,连同收缴的作弊材料、工具一并上交院部。

(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考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提前三十分钟到指定的考试场地集合,按照考试分组先后,在监考教师的引导下领取考试所需材料。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项目团队)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工作位置后,先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和不安全的地方,要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第十四条 考生(项目团队)要独立完成实操任务,不准由其他考生(项目团队)帮助或代作。

第十五条 考生(项目团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涉及实践操作内容的问题,如遇其他材料、设备等问题,可在自己的工作位置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不得串岗。

第十六条 考生(项目团队)要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防设备和人身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因停电、停水和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考生(项目团队)可举手示意监考教师申请暂停考试。经监考教师确认后,视解除情况所需时间长短,决定延续或调整考试时间。

第十八条 实操考试完成后,考生(项目团队)应将制作的实物及试卷一并交监考教师登记验收,考生(项目团队)应将所用的仪器设备整理干净,由监考教师清点完毕后,立即退出考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立即收缴作弊材料、工具等,将违纪作弊情况详细记录在《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和《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记录》上,并告知考生违纪作弊事实,要求考生在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和考场记录上签字,连同收缴的作弊材料、工具一并上交院部。

二、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教师警示后,仍不改正者;

2.擅自变更座位或工位,经监考教师批评一次后,仍不接受者;

3.交卷后仍逗留考场内或在考场外高声喧哗,经监考教师(巡视人员)警示后,仍不改正者;

4.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或将试卷携带出考场者;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凡属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以各种形式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教材、资料、笔记本、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被监考教师查出者;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查看有关考试内容者;

凡属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团体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凡属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由各院部依据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考场记录、违纪物证、考生违纪作弊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填写《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审批表》(见附表3),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院部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部提出,上报教务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应出具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决定书,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处根据处分决定,将处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期为6到12个月,经教育表现较好,到期学生写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经处分部门批准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除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考试,学生参加社会考试按照相应的考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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