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思想先进、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队伍,培养服务社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育人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者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信息反馈的纽带和桥梁。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生校长助理,各级团组织学生干部、各级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及学生社团干部,共分校、院部、班三级。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2.同学公认、勤奋务实原则。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4.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要求: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各级团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必须是共青团员。
(2)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示范作用突出,有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4)作风踏实,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文明秩序。
2.学业成绩要求:
拟任职的上一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全部达到及格(含及格)以上。
3.其他要求:
(1)进入大学后,拟任职前未受到校、院部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第五条 原则上各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为1年。
第二章 学生校长助理
第六条 学生校长助理岗位设置:
学生校长助理共选聘3名,每个年级各1名,三年级学生校长助理原则上从“2.5+0.5”和专升本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 学生校长助理选聘条件:
1.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校表现良好,品质优良,严格自律,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或处理。
2.学业成绩良好,无旷课、迟到、早退和不及格现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班级能起到较好的表率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好,辅导员和班级同学评价好。
4.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做事积极主动,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能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 学生校长助理选聘程序:
1.自愿报名:校团委将下发选聘学生校长助理的通知,由学生自己到校团委办公室报名填写相关表格。
2.综合考核:参照校级学生干部选聘办法,校团委将通过民意测评、侧面谈话、竞选演说、公示等方式对报名人员从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群众基础、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材料,并确定人选。
3.颁发聘书:人选确定后,将召开全校学生干部大会,由校长向学生校长助理颁发聘书。
第三章 校级学生干部
第九条 校级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1.校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人,书记助理1-2人,学生新媒体中心副主任2-3人,设办公室、组织部、志工部、宣传部、文艺部、科技创新部、外联部、社会实践部、学生新媒体中心(网络宣传部、制作部、摄影部)、国旗班、广播站、礼仪队、管乐团15个部门,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干事若干人。
2.校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秘书长1人;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卫生部、体育部、宿管部、纪检部、服务部、宣传部、女工部、外联部、心理部、治保部13个部门,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干事若干人。
3.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设秘书处、纪检部、文艺部、宣传部、财产部、外联部6个部门,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若干人。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人,可根据社团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设副会长1-3人。
4.校创新创业协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设综合办公室、创业服务部、创业宣传部、创业活动部4个部门,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干事若干人。
第十条 提拔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除应具备基本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生干部统一选拔。
2.担任所任职学生组织下设学生机构干事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或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或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两学期(含两学期)以上。
3.拟任职前所有必修课的成绩均达到及格(含及格)以上。
第十一条 校级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以上)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各级团学组织中兼职,在国旗班、广播站、礼仪队、管乐团和《三职院青年报》编辑部担任非管理职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干部换届时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委员和上一任主要学生干部组成校级团学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换届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向全校学生发出换届通知,有意者根据自身情况向领导小组递交自荐书,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进行第一轮筛选,确定校级团学组织换届初步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对落选者领导小组应当向其说明落选原因。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派出专人对候选人进行严格考察,考察人员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考察候选人必须依据本《条例》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其思想状况、学业成绩、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
第十六条 对候选人的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确定考察对象和考察方案。
2.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班内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竞选演讲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3.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的辅导员交换意见。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换届初步方案,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七条 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资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由校团委组织部保存,考察资料要全面准确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群众基础。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经过研究确定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组成人员应提交校团委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校级团学组织中途调整学生干部人选,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干部职位因某种原因出现空缺,召开关于学生干部调整的校团委委员会议。
2.校级学生干部人选由校团委提出,干事人选由分管主要学生干部提出。
3.调整学生干部应召开主要学生干部大会,对拟任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如无重大分歧,或者半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同意,即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形成任免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免去现职:
1.任职上一学期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2.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校团委委员会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免职或辞职,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校级团学组织,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即下发学生干部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学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校级换届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中个别调整学生干部,试用期为十五天;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其所挂靠部门的团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院部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院部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1.各院部团总支设学生副书记1人,设办公室、组织部、志工部、宣传部、文艺部、科技创新部、社会实践部、社团部、网络宣传部、礼仪队10个部门(规模小院部的部门可以合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若干人。
2.各院部学生会设主席1人,可根据院部规模和实际工作需求设副主席1-3人、秘书长1人;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卫生部、体育部、宿管部、纪检部、服务部、宣传部、女工部、外联部、心理部、治保部13个部门(规模小的院部的部门可以合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2-3人、干事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院部学生科或团总支自主选举产生,报各院部党总支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校级学生干部考核程序由各院部学生科或团总支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学生干部的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由各院部学生科或团总支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五章 班级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班级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1.各班团支部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网络委员各1人。
2.各班委会设班长1人,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纪律委员、公寓委员、心理委员各1人。
3.各学生宿舍设宿舍长1人。
第三十条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班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会同辅导员共同决定,但拟任班委、团支部委员的学生应当在班级同学中无重大反对意见。
第三十三条 班级学生干部的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由各班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请示辅导员自行制定。
第六章 职责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赋予的权利。
2.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物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3.参加团的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他团学活动。
4.参加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的干部培训、进修等活动。
5.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享受德育成绩奖励分。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1.各级团组织及各级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接受同级团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以同级团组织领导为主。
2.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和挂靠于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在校团委,挂靠于各院部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在各院部团总支,但需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1.学生干部考核的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2.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平时考核由各级团组织、学生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3.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方式应包括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4.学生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并作为评优、竞选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率超过20%的学生干部,要由其所在团组织或学生会提出诫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要予以免去职务。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岗位、超职数,特别是以后备部员、见习部员等名义选拔任用学生干部。
2.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团组织、学生会的集体讨论决定或团学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3.不准个人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团组织、学生会集体作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或团学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4.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封官许愿,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条例》,并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的举报、申诉。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